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盛某于2009年3月9日入职陕西某某酒销售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湖南、华东区酒类销售经理岗位,月平均工资6228.46元。盛某入职后,陕西某某酒销售有限公司直至2009年8月才为盛某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盛某工作期间,陕西某某酒销售有限公司仅在2009年底-2014年底与盛某分别签订6次固定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11年起盛某多次要求双方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陕西某某酒销售有限公司均拒绝,2015年全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依照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同等岗位及薪资待遇继续履行。2016年3月陕西某某酒销售有限公司擅自将盛某岗位改为团购直销专员并恶意降低盛某工资待遇,并于2016年4月17日通知盛某选择按照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重新签订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或选择主动离职。
2、律师点评
陕西某某酒销售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与盛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及时为盛某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以及擅自扣发盛某工资等行为不但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亦严重侵犯盛某盛某的合法权益。盛某多次向陕西某某酒销售有限公司主张其权益,未果。无奈,盛某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仲裁,以维护合法权益,后期本案进行到一审、二审、最终执行,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