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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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李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文学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女,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吉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XX,女,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吉林XX律师。
原告孙X诉被告李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的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项金额16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0.05%日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追究被告李XX工作失误给我造成的损失8000.00元;计算方式自工作失误后其李XX断绝与我联系,为寻找她所产生的费用及三次诉讼所产生的费用;3、追究被告李XX为寻找他所生产的费用共计5000.00元;4、本案诉讼请求1、2、3、5一旦无法追回,由被告李XX负赔偿责任;5、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李XX、李X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孙X和被告李XX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李XX是店内顾客关系。2016年7月2日顾客李XX来我店进行信用卡代还业务,李XX在店内接待(原告孙X不在店内),李XX用QQ告诉原告爱人王XX向李XX的兴业XX×××存款16500.00元,王XX接到QQ指令后,按其指令还款,还款后告知其存完,让其用POS机刷回,这时李XX用POS机刷卡,POS机提示密码错误(李XX在存款过程中,跟李XX说去隔壁超市买水,李XX没有阻止其离开而是同意了顾客离开店内,李XX出门有10分钟之久,李XX在POS机提示密码错误才出去找李XX)16500.00元无法刷回,李XX给孙X打电话告诉孙X李XX的卡密码不对,李XX说去隔壁超市买水始终没回来,问我有没有李XX的电话让我问。原告接到电话后就告知其立刻报警,原告这边再看看能不能联系到他了,结果原告打电话手机关机。原告打车回到店里问了李XX全过程,这时原告意识到这是李XX有意为之,李XX说她报警了,110不来,属于经济纠纷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原告为了避免损失通过各渠道试图与李XX联系上,结果只找到了其表亲程亮,其表亲替他还了1200.00元。此时,李XX跟我提议让我尽快找人接班,然后她跟我一起找李XX,如果实在找不到她赔偿我。结果原告按其要求找了接替她的工作人员后,李XX同时也和原告孙X断绝了所有往来消失了。后2017年孙X将其诉讼至绿园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孙X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其证据证明不能证明孙X的损失由李XX造成的,孙X的诉讼方向错误;故原告孙X重新立案上诉绿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追究被告李XX立刻归还其原告的165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所产生的费用。如原告无法追回其16500.00元,李XX负全责,因其所有操作过程中,李XX针对此笔钱款的监管没有,李XX的离开是经过李XX同意的所以负全责。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原告不主张了;第4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XX承担连带责任。第5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用要求二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我方不应承担任何给付款义务,因我方执行的是职务行为,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完全是本案另一被告李XX直接造成的,应由李XX独自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李XX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开彩票站的业主。原告与被告李XX是雇佣关系,被告李XX是店内顾客。2016年7月2日,被告李XX来原告店内进行信用卡代还业务,由被告李XX接待,被告李XX用QQ告诉原告爱人王XX向李XX的兴业XX×××存款16500.00元,让被告李XX用POS机刷回,POS机提示密码错误,被告李XX离开,原告16500.00元没有刷回。后原告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被告李XX,找到其表哥程亮,其表哥替李XX偿还了12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李XX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项金额16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0.05%日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追究被告李XX工作失误给我造成的损失8000.00元;计算方式自工作失误后其李XX断绝与我联系,为寻找她所产生的费用及三次诉讼所产生的费用;3、追究被告李XX为寻找他所生产的费用共计5000.00元;4、本案诉讼请求1、2、3、5一旦无法追回,由被告李XX负赔偿责任;5、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李XX、李XX承担。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原告不主张了;第4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XX承担连带责任。第5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用要求二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李XX是否应返还不当得利16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李X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庭审中提供了银行对帐单卡,被告李XX证实被告李XX占有了原告的钱款,被告李XX在原告店内进行信用卡代还业务,原告向其卡内存了16500.00元款项,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未及时偿还没有法律依据占有构成了不当得利,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诉不当得利成立,替偿还的1200.00元应扣除,被告李XX应当偿还原告15300.00元,原告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率0.05%日息至还清本息止无法律依据,本院保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为宜。
原告要求被告李XX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XX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任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孙X不当得利15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李XX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文学律师,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