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梨树县XX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告:李XX,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XX砖厂诉被告李XX、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XX砖厂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XX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XX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7元,由原告梨树县XX砖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文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