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孝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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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有限公司与和静县某电子商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孝利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显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价款及付款时间较为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被告逾期未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0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主张违约金3295.79元(20500元×4.66%×1.5倍×23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和静县某电子商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00元及违约金3295.79元,合计2379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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