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被告C建筑有限公司为了支付原告混凝土款,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2月27日分三次签发给被告C建筑有限公司三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交给原告,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原告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进行追偿,两被告应对票面金额500万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按照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支付利息120346.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年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