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收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出现了严重主体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方式难以保证买受人的正常使用居住,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般的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商品房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
如果在房屋问题修复期间造成业主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超过约定的交付时间收房,相应的物业费等该谁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对不符合交付条件导致的逾期收房,所产生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满足交付条件,但业主拒绝收房,从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之日起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