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会存在夫妻双方全款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但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能否再就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财产进行离婚分割?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双方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即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或其他能左右产权定性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既然夫妻双方以孩子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房屋属于子女,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再主张分割。
本律师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在处理该类案子时不能一味的从物权登记的角度界定产权归属,而应首先探究双方购房的合意与产权登记的基础。如果双方购房时只是基于经济利益考虑,比如为躲避债务而借名购房,并不存在赠与子女的合意,属于借名购房而非赠与,可另案诉讼确认房屋实际归属,如果认定后可进行再分割。或买房时却属于赠与,但事后发现受赠子女为非婚生,赠与行为发生重大误解,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相关规定,主张撤销,还有一种情况是受赠方严重侵犯了赠与方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主张撤销后再分割。
如无存在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所购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能够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双方离婚时不能再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