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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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31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风气的复杂,夫妻之间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到底这种有关违背忠诚协议就要赔款的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各层界说法不一,但依个人律师之见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该从有效的角度予以法律保护。具体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

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

4、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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