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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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执行的赠与行为可撤销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501人看过

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还款期届满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王某除一处价值120万元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日前,李某得知王某已将其房产无偿赠与其侄子,严重危及到自己的债权,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解析: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本案中王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已经危及到李某的到期债权了,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因此,李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王某的无偿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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