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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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661人看过

小秦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上个月终于在济某公司谋到一个会计的职位,因没有住处,遂承租了一套新装修的二居室,与房主蒋女士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便满心欢喜地搬进入住,半个月后,小秦仍感觉室内空气刺鼻,且经常头晕、恶心,经常感觉身体不舒服还出现湿疹。后其一个在环境检测机构工作的亲戚帮其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结果显示室内化学气体超标。秦某便找到房东蒋女士协商解除合同,但是房东不同意,认为合同签订了就要按租赁期限履行,否则承担中途解约的违约责任,并承认房屋是刚装修好,不然也不会这么低租金就出租。
评析:秦某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即使秦某在租赁房屋时已经意识到房屋环境不适合居住,但这属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情形,秦某仍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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