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父亲生前与人合伙做生意,便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当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可因为经营不善,生意亏损,小李的父亲损失巨大,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还钱给张某,后小李的父亲因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张某担心自己的50万无望偿还,便及时找到小李要求他替其父老李还钱。
由于父亲留下遗产总共算起来也不过20万,加上小李刚大学毕业,生活能基本维持外根本无宽裕而言,更无力偿还张某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小李该如何?
说法:从法律的角度讲,小李无需承担其父亲的还款责任。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小李有义务将父亲留下的大约20万元的遗产偿还给张某。剩下的30万元债务,如果小李无力偿还或者不愿偿还就无需“父债子还”了。但从情理上来讲,鉴于小李的父亲与老张系朋友,为维护私情交情,减少老张的实际损失,提倡小李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自愿适当偿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应尽可能的最大限度的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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