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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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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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也担责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356人看过

案件描述

焦某与程某系以前单位同事。一日,焦某驱车去某市拜访客户,程某欲想搭乘焦某的车去同市看望亲戚,二人一拍即合。不料,前往某市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程某受伤。经治疗,程 某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事后,程某要求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遭到拒绝,便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焦某辩称,程某系主动给其打电话,要求搭乘车辆,且其未向程某收取任何费用。故程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合同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车辆的运行控制人都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程某欲搭乘焦某顺风车,焦某表示同意,自此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焦某应将程某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故焦某以程某乘坐车辆未支付费用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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