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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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不一定由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40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黄某和何某与200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黄某便沉溺于网络游戏和赌博,经常夜不归宿。而何某自己经营童装专卖店铺一间,效益尚可。2008年黄某与何某协议离婚。而2007年7月,黄某曾以做生意为由向其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是2年。借款到期,张某经向黄某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何某向其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

我们接受何某委托后,了解到,其对前夫黄某的借款并不知情,且黄某也从未做过生意,黄某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并了解到黄某曾因赌博被调查处理过并给予过行政罚款,何某也曾收到过别人向黄某催要赌债的电话。

庭审中,黄某称该借款属实,只是目前没偿还能力。我们坚持认为该笔债务何某并不知情,且没有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系黄某的个人债务,何某不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一、被告黄某借款一事何某并不知情。黄某与何某因何某不育经常缺乏沟通,黄某一直游手好闲无正当职业,经常夜不归宿,何某对黄某对外举债事宜并不知情。

二是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何某并不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或何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且黄某本身就没有做什么生意。三是有合理理由怀疑黄某借款用于赌博。黄某因多次参与赌博曾被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且庭审中黄某承认自己经常赌博。庭审中我们也提交黄某的处罚决定和何某邻居证明黄何二人曾因黄某赌博多次吵架的证据各一份。故,怀疑李某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是合理的,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黄某向张某出具的的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确认有效。黄某向张某出借借条所记载的款额到期后,张某在向黄某催要无果的前提下,黄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虽发生于黄某与何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显示李某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某对该笔借款知情或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借款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

最终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20万元。何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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