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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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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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产权登记变更至对方的名下,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金X在婚前自有房产一套,后与杨XX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金X被发现其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后,为挽回杨XX的感情金XX资源将其名下的该套房产过户至杨XX名下,在房管局办理相关登记时,在填写变更登记申请时表明自愿放弃自己的产权份额归杨XX所有,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后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人为杨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两年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该套房屋作出分割。后原告金XX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套房屋婚后财产分割。

点评:该套房屋属于杨XX的个人财产,金XX无权主张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该房产在金XX与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经约定属于杨XX的个人财产,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且房屋登记在杨XX一人名下,单独所有,故金XX无权再主张分割。

建议意见:在处理该类案件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除了房管部门的格式变更材料以外注意保留其他能体现产权性质转移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2、要重点审核办理产权转移的目的,以及产权转移时间与办理离婚时间的远近,正确区分产权处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不鼓励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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