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律师,北京市XX
被告:徐X、曲X
原告刘X与案外人王X系朋友关系,且王X曾向刘X借款20万元已到期未偿。被告徐X与曲X系夫妻关系,与案外人王X系邻里关系,两被告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向案外人王X借款,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款到期因无力偿还并向王X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后经催要未果,王X为偿还刘X借款,将其对两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与原告并通知被告。
办案经过:接受刘X未果后,我作为承办律师及时与案外人王X联系,其自称对徐X、曲X享有到期债权并同意将该债权转让于刘X,于是双方事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时移交借款凭证原件并将该债权转让事宜及时通知被告。庭审中两被告认可对王X的欠款事实,但抗辩实际借款金额与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不符,还款计划系徐X在王X胁迫下出具,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认可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出具的借据和还款计划,能都证明借款金额和两被告的借款合意,同时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体现的借款利率与我方当庭陈述的利率相符,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徐X、曲X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点评:合法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生效,本案中王X对徐X曲X享有的是合法债权,可以转让给刘X,但需要将刘X与王X之间的转让情况通知徐X、曲X才使得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同时在债权转让时一定要一并受让能证明受让债权的证明材料,及时的行使债权清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