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苏XX、孙XX、太平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苏XX、孙XX、太平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