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等来律师

  • 执业资质:1340820**********

  • 执业机构: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丈夫欠钱妻子理应承担共同债务

发布者:金等来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

  被告:金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余某、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金等来、被告余某及金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5年2月1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按月息百分之二计息,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超期还款加息百分之五十。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曹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按月利率2%计息;2015年6月30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3%计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余某逾期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余某返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余某给付利息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

  本案借贷债务关系发生在余某、金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金某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被告金某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余某、被告金某某共同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