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缝纫工。
委托代理人:廖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甲(系原告陈某甲之父),男。
委托代理人:曹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汪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廖永红,被告汪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曹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陈某甲系汪某甲、陈某乙之女,2004年2月13日原告父母汪某甲、陈某乙到望江县民政局经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约定陈某甲由陈某乙抚养,汪某甲支付抚养费6000元。
此后,原告一直由其母陈某乙抚养,抚养至今已达11年,汪某甲仅支付6000元抚养费。
现原告在某某小学读书,在望江县城居住生活,每年需要学杂费2万余元,原协议抚养费早已用完,也无法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
故原告依法诉请:被告自2015年1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12000元,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费用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及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某甲自2015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人民币3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