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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使妇女流产之精神损害赔偿现状及展望

发布者:邵辉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618人看过

   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造成妇女的胎儿流产,但是妇女不构成伤残的,也应该有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侵害了胎儿的准父母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妇女及其家人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对他们心灵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故妇女所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

  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中,由于法律并未对赔偿数额作出规定,因此在不同省市的案件处理中,数额也有较大差异。多的省份有的甚至赔偿10万元左右,少的省份则5000元---1万不等。

   江苏省宿迁市大致在5000到1万左右(根据宿城区法院已经公布判决书),根据双方过错,流产原因,胎儿月份等情况确定最后数额。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数额的确定方法,否则各省判决不一,最终也会影响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是否可以比照伤残等级来确定(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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