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
最近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咨询中,发现还有许多当事人认为:对方转移财产,就只剩下一套住房,法院不会执行!
但是这都是老法条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拍卖了。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大家以前的老观念是: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条已经不在适用。适用最高法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