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安XX。
委托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XX,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XX一期二批S06综合公寓楼负一层、一层。
负责人朱XX。
委托代理人朱X,系公司员工。
原告郭XX与被告长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XX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 判 员 黄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覃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