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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江西省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年05月27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1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胡XX,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被告:江西省XX,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X。负责人:肖XX。本院受理原告胡XX诉被告江西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告:江西省XX,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X。
负责人:肖XX。
本院受理原告胡XX诉被告江西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胡XX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审 判 员  雷金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贺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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