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53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晏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蔬菜科学研究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X。
法定代表人:林XX。
申请人刘XX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X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的金钱中复利数额不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匡 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知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