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等。
被告:刘XX,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罗思
书记员 胡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