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告:赵X,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赵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对被告赵X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