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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周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年04月16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1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执行人:曾XX,女,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XX。我院作出的(2...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曾XX,女,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XX。
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XX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78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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