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浏阳市XX一剪梅苗木园,经营场所浏阳市XX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板桥组金盘岭。
经营者:谭XX,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李XX,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叶XX,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被申请人:陈XX,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东XX。
法定代表人:叶XX,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XX,湖南XX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X,湖南XX律师。
申请人浏阳市XX一剪梅苗木园与被申请人李XX、叶XX、湖南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89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冻结李XX银行存款312.25万元或查封、扣押李XX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叶XX、陈XX、湖南XX公司银行存款145.046万元或查封、扣押叶XX、陈XX、湖南XX公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其申请的诉讼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XX银行存款312.25万元的冻结,解除对李XX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叶XX、陈XX、湖南XX公司银行存款145.046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叶XX、陈XX、湖南XX公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 凌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纲
人民陪审员 肖成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