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浏阳市XX厂,住所地浏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李XX,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XX厂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XX厂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XX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XX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浏阳市XX厂负担。
审判员 甘亚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XX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