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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黄XX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年03月23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2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XX,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湖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湖南XX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XX,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XX,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何XX与被申请人黄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2020)湘01民终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原审法院错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即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责任条款,导致涉案房屋未被依法分割,进而导致何XX作为共同共有人的权益未得到保护。根据本案的证据,涉案房屋系黄XX和何XX共同共有,原判决亦对此作出上述认定。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赔偿应类推以夫妻离婚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分割效果,由黄XX向何XX支付涉案房屋50%价值款项。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及长沙中院(2020)湘01民终3117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三、改判一审、二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黄XX辩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具备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同居关系。二、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涉案房屋系被申请人完成出资所购,登记在双方名下,为一般共有财产,依法应判归被申请人所有。
复查中,再审申请人何XX未提交涉及事实方面的新证据。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何XX主张房屋系共同共有,其应当分割50%的份额,黄XX与何XX恋爱关系结束,双方均主张分割涉案房屋,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出资及贡献大小确定黄XX向何XX折价补偿10%的份额并无不当,对何XX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何XX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戴 莉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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