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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诈骗、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牛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5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2009年6月4日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0日因诈骗罪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合作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刑事拘留,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力,甘肃XX律师XXX律师。

审理经过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牛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王XX找到朱XX,请求朱XX冒充其朋友当某某周向赛X借款,骗得朱XX同意后,王XX从赛X手中骗得借款15万元。当日下午,被告人王XX谎称以搞工程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赛X借款5万元,利息1万元,并书写一张6万元借条。8月12日,王XX用事先伪造的二手房买卖假合同作抵押向赛X借款8万元,利息2万元,并写一张10万元的借条。8月21日,王XX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赛X借款5万元。借款后,王XX于8月10日、11日、15日、19日向赛X共支付5.5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赛X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王XX于9月3日至9月6日先后将13万元资金归还赛X,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107324.2元,后王XX更换电话号码,下落不明。

2、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XX谎称自己是当某某周,先后以搞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班玛某某多次借款,实际未还借款24.2万元,后王XX失去联系。

3、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华XX相识后,借款1.9万元;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王XX要求朱XX冒充张X向华XX借款9万元,当时书写借条10万元;7月22日借款3万元;9月15日,王XX向华XX书写借款1.9万元和3万元加利息共8万元借条,后一直推脱不还钱,实际造成损失139000元。后王XX失去联系。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王XX到合作市XX,向受害人罗X某谎称其为甘肃XX公司职工,并与合作市昌达租赁站签订材料租赁合同并从合作市XX拉运钢管设备后变卖。8月28日王XX再次到合作市XX继续租用建筑设备,并以玛某某为其担保签订担保书。王XX于8月29日、8月30日、9月4日先后交纳押金10950元,从合作市XX拉走建筑设备后变卖获得赃款10万余元,后向合作市XX续交5000元租金,王XX失去联系。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移送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认为第二起的犯罪事实中25万元金额与事实不符,最后一笔借了10万元没有还清,之前借的25万元全部还清了。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三起诈骗犯罪事实中都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所实施和进行的,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进行的,存在实际数额的不真实性,也就是诈骗数额的不确定性。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王XX找到“宅急送”外卖人员朱XX谎称其朋友当某某周急需资金,需要向他人借款,因当某某周不在合作市,请求朱XX冒充其朋友当某某周向赛X借款,并称无任何风险,骗得朱XX同意后,于当日晚9时许,带朱XX到甘南XX电大附近一酒吧内与赛X见面后,王XX向赛X介绍朱XX为当某某周,将事先由当某某周交付给其帮忙办理贷款提供的当某某周夫妇房产证原件、夫妻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作为抵押,由其作为担保人,从赛X手中骗得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同时以当某某周名义写一张17万元借条。当日下午,被告人王XX谎称以搞工程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赛X抵押110克黄金借款5万元,利息1万元,借款期限10天,并写一张6万元借条。8月12日,王XX事先伪造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假合同(买受人为王XX),加盖私刻的“甘肃XX公司”公章,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将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给赛X借款8万元,利息2万元,并写一张10万元的借条。8月21日,王XX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赛X借款5万元。借款后,王XX于8月10日、11日、15日、19日向赛X共支付5.5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赛X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1日,王XX以黄金及房屋买卖合同抵押重新给赛X书写了一张18万的借条,其中13万为7月31日借款的5万和8月12日借款的8万元,5万元为拖欠的利息。赛X催要当某某周借款时王XX一直推脱,后赛X找到当某某周本人,才得知借款人不是当某某周,联系王XX要求还款否则要报警,王XX请求赛X宽限还款期限,并于9月3日至9月6日先后将13万元资金归还赛X。9月15日,赛X找到王XX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让王XX书写了一6.2万元借条,其中5万元为8月21日借款的本金,1.2万元为利息。扣除黄金27675.8元,实际造成损失107324.2元,后王XX更换电话号码,下落不明。

2、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XX与班玛某某相识,谎称自己是当某某周在合作市搞建筑工程,先后以搞工程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班玛某某多次借款,并将事先骗得的当某某周在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班玛某某,用于打款。先期借款后均按约定利息及时限按时归还,获得班玛某某信任。8月11日,王XX从班玛某某处借款25万元,王XX8月14日还款5万元,8月16、19日分别借款3万元、1万元,8月20日、25日还款1万元、5万元,8月27日借款6万元,8月29日、30日分别还款7万元、3万元,8月31日借款10万元,9月1日还款3万元,9月3日借款3.2万元,实际未还借款24.2万元,班玛某某多次向王XX追要借款,但王XX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继而拒接班玛某某电话。班玛某某得知王XX冒充当某某周身份后,多次向王XX追要借款无果,王XX更换电话号码,下落不明。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华XX相识后,7月13日借款1.9万元;同年7月21日事先给朱XX说明其朋友张X向华XX借钱,因张X不在合作,需要朱XX冒充张X。朱XX冒充张X利用张X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作抵押在合作市河西XX附近在华XX的车内借款9万元现金,当时借条上借款10万元;7月22日借款3万元,9月15日,王XX给华XX借款1.9万元和3万元加利息写了8万元借条,后一直推脱不还钱,实际造成损失139000元。王XX9月底关机失联。

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王XX头戴安全帽、手拿建筑图纸到合作市XX,向受害人罗X某谎称其为甘肃XX公司职工,其公司在XX县XX处理XX工程上要租用一批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罗X某告知需要交纳押金,王XX表示没问题,并于当日与合作市昌达租赁站签订周转设备材料租赁合同,并加盖将其事先私自伪造的“甘肃XX公司”公章,告知罗X某次日来拉钢管。次日找到货车司机马XX,让其驾车到合作市XX拉运钢管等建筑设备,同时向马XX交代若对方问起拉运,则告知对方为XX县。等马XX拉上这批建筑设备后,王XX让马XX将货拉运至事先商量好的买家何XX所经营合作市广全鑫建材设备租赁站内变卖。后王XX再次到合作市XX继续租用建筑设备,但罗X某要求其必须有工作人员担保方可继续拉运租用建筑设备,8月28日王XX找到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玛某某为其担保,当天玛某某为王XX与合作市XX签订担保书。王XX于8月29日、8月30日、9月4日先后交纳押金10950元,从合作市XX拉走四车建筑设备后变卖给何XX,获得赃款10万余元,后向合作市XX续交5000元租金,王XX更换电话号码,下落不明。涉案的钢管、扣件等物品经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323375.7元,除被告人交付的押金10950元及租金5000元外,实际造成损失307425.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案件来源及诉讼经过: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拘传证;5、拘留证;6、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7、入所健康检查表:王XX检查状况为正常;8、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10、逮捕证。

以上程序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程序合法。

犯罪事实证据:(一)诈骗罪;

第一起赛X被诈骗案:

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XX请求朱XX冒充其朋友当某某周向赛X借款17万元的事实,同时也证明没有被告人刚才陈述的贷款倒账的事实。王XX辨认笔录:2019年4月25日,辨认人王XX在合作市看守所辨认了自己以他人名义向赛X、华XX借款时,让冒充当某某周、张X的人;附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2、被害人赛X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XX请求朱XX冒充其朋友当某某周向赛X借款,将事先由当某某周交付给其帮忙办理贷款提供的当某某周夫妇房产证原件、夫妻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作为抵押,由其作为担保人,从赛X手中骗得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同时以当某某周名义写一张17万元借条的事实。辨认笔录:2019年4月16日,赛X对犯罪嫌疑人王XX进行了辨认;附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1)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以租房为由联系到证人朱XX,后朱XX帮助王XX向赛X的人借款,并书写17万元借条一份,将当某某周交付夫妇房产证原件、夫妻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作为抵押。由王XX作为担保人,从赛X手中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同时以当某某周名义写一张17万元借条的事实。

(2)证人刘XX的证言:2017年6月份我将自己合作市排水公司的家属楼租给姓陈的人,后来姓陈的给我说一个叫王XX的要租赁该房屋,当时我问姓陈的人这个王XX人是否可靠,他说可靠,我就租给了。

(3)证人当某某周的证言:2018年7月9日王XX陈述说在他银行有认识的领导,以房产抵押可以贷款,我将房产证原件、夫妻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给王XX了。后来我问王XX他陈述说工地上忙,还没有贷下来。过了几天王XX办理情况跟我说很快就可以办理,这样拖到2018年9月3日叫赛X的人来我家里催债我才知道是王XX将我的房产证、夫妻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抵押给别人向他人借款,后王XX失去联系的事实。

4、书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复印件4份,中国XX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4份,微信转账记录2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1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当某某周不动产权证书。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微信聊天截图,王XX身份证复印件。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作市光敏刻字复印部证明:不曾刻制过甘肃XX公司和甘肃XX公司的假公章。

(6)黄金称重记录、照片、鉴定聘请书(副本)、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价格27675.8元人民币,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随案移送清单。


第二起:王XX诈骗班玛某某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王XX供述:2018年7月的一天我冒充当某某周去班玛某某处借款25万元,理由是当某某周以还信用卡急用钱,当时班玛某某是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我给班玛某某还款时用的现金和转账方式,这些借款我都还清了,其中5万元是转账。

2、被害人班玛某某的陈述:证实8月11日,王XX从班玛某某处借款25万元,王XX8月14日还款5万元;8月16、19日分别借款3万元、1万元,8月20日、25日还款1万元、5万元,8月27日借款6万元,8月29日、30日分别还款7万元、3万元,8月31日借款10万元,9月1日还款3万元,9月3日借款3.2万元,实际未还借款24.2万元,班玛某某多次向王XX追要借款,但王XX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继而拒接班玛某某电话。班玛某某得知王XX冒充当某某周身份后,多次向王XX追要借款无果,王XX更换电话号码,下落不明的事实。

3、书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

2018.8.11,向当某某周5661账户转款5万元;2018.8.14,王XX2796账户存入5万元;2018.8.16,向当某某周5661转账3万元;2018.8.19,向王XX转款1万元;2018.8.25,王XX2796转入5万元;2018.8.27,向当某某周5661转款6万元;2018.8.29,王XX转入7万元;2018.8.30王XX转入3万元;2018.8.31,向当某某周5661转款10万元;2018.9.1,王XX转入3万元;2018.9.3,向当某某周转账32000元。合计未还清24.2万元。2018.7.20,向杨XX7081转账3万元。2018.7.18,向杨XX7081转账35223元。2018.7.16,向杨XX7081转账6万元。2018.7.25,向杨XX7081转账,1万元。2018.7.23,向杨XX7081转账8.6万元。2018.7.20,向杨XX7081转账2万元。2018.8.2,向当某某周5661转账3.7万元。2018.7.29,向杨XX7081转账3万元。2018.7.12,向王XX0749转账1万元。7.18,向杨XX7081转账64764.69元。2018.8.8,向当某某周5661转账13万元。2018.8.2,向当某某周5611转账3.8万元。2018.7.28,向杨XX7081转账1万元。

(2)借款合同、借据:2018.7.29,当某某周向班玛某某借款4万元的合同。2018.7.27,当某某周向班玛某某借款,15万元的合同。2018.8.6,当某某周向班玛某某借款,24万元的合同。2018.8.11,当某某周向班玛某某借款,25万元的合同。

(3)不动产权证;

(4)车辆行驶证;

(5)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现金照片;

(6)班玛某某提供的账务明细;

(7)当某某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三起:王XX诈骗华XX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王XX拿着张X的房产证在华XX处冒充张X借款139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华XX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XX找人冒充张X,并以张X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作抵押向其借款139000元,后王XX关机失联的事实。华XX辨认笔录:2019年4月2日华XX辨认了被告人王XX以及冒充张X的朱XX;附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1)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助华XX向一个叫王XX的人借款,第一次借款是1.9万元,第二次是3万元,当时给王XX的是现金。7月22日华XX打电话说王XX要继续借款3万元的事实。那某某辨认笔录:2019年4月22日那某某辨认了被告人王XX;附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说明。

(2)证人朱XX的证言:2018年7月在河西下院的黑色轿车上,我和王XX坐在副驾驶上,对方有两个中年藏族男子,第一次借条是我书写的,我写借条的名字是张X,并按了手印,当时是以张X的房产作抵押的,当时给我好处费500元。

4、书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

华XX623XXXX0770002044账户2018年7月21日支取4万元现金。

(2)朱XX数钱的照片一张;

(3)借条一张:2018年7月21日,张X借款10万元,期限10天。担保人王XX。

(4)张X身份证复印件2张、房产证复印件5张:张X、

贺某某,房权证合房(私)产字第6369号。

(5)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


(二)合同诈骗;

1、被害人罗X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在合作市XX,向受害人罗X某谎称其为甘肃XX公司职工,其公司在XX县XX处理XX工程上要租用一批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罗X某告知需要交纳押金,王XX表示没问题,并于当日与合作市昌达租赁站签订周转设备材料租赁合同,并加盖将其事先私自伪造的“甘肃XX公司”公章,告知罗X某次日来拉钢管。

2、证人证言:(1)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王XX冒充甘肃XX公司的员工从租赁公司拉走了建筑材料四车价值327375.7万元的事实。

(2)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王XX找到马XX要求去合作市XX拉运钢管等建筑设备,同时王XX向马XX交代若对方问起拉运,则告知对方为XX县XX处理XX。

(3)证人玛某某的证言:证实玛某某为王XX与合作市XX签订担保书的事实。

(4)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何XX收到了王XX拉来的四车建筑设备,并变卖获得10万元的事实。

(5)证人主某证言:证明了主某在XX一宾馆发现两枚公章,一枚是甘肃XX公司,一枚是甘肃XX公司。

(6)证人王X甲的证言:证实其系甘肃XX公司人员,共在网上看到有人发的本公司公事,共将公事从主某处收回的事实。

(7)证人王X乙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X系抓捕归案,无自首情节。

4、书证:(1)费用计算统计表;

(2)接受证据清单;

(3)周转设备材料租赁合同:张X某与王XX2018年8月23日签订合同,甘肃XX公司、合作市XX公章;

(4)担保书:2018年8月28日,玛某某提供担保;

(5)出库单存根:2018年8月24日:拉走了3米规格的钢管555根,4米规格的钢管300根,6米规格的钢管1000根,十字卡口2000个,大钢管架20付(包括40个卡子),小钢管架12付(包括24个卡子);2018年8月29日,拉走了3.5米规格991根,6米规格钢管1537根,大钢管架子30付(包括60个卡子),小钢管架子14付(包括28个卡子),十字卡1000个;2018年8月30日拉了6米规格的钢管300根;2018年9月4日拉的,拉走了4米规格钢管412根、6米规格钢管600根,十字卡3000个,接卡500个,大钢管架子12付(包括24个卡子),小钢管架子6付(包括12个卡子)。

(6)收据:2018年8月29日,甘肃恒业支付租费11750

元,11月16日王XX支付租费5000元。

(7)签订担保合同照片4张,玛某某、王XX。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XX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何XX),销售合同。

(9)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合公(经)鉴聘字[2019]15

号,2019年4月16日合作市公安局聘请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被骗钢管、管架子、十字卡子、借卡、钢管卡子的价格进行鉴定:钢管每米人民币11元,26816.7米钢管共计人民币294983.7元;十字卡、接卡、钢管卡子每个人民币4元,5688个扣件共计人民币2752元;钢管架子每付人民币60元,94付钢管架子共计人民币5640元,合计人民币323375.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二手房交易合同、伪造公司印章,找人冒充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88324.2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钢管后变卖,所得赃款被其归还债务以及挥霍,经鉴定钢管价值32375.7元,被告人预付的10950元押金及5000元租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数额应为307425.7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的二项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25万元金额与事实不符,最后一笔借了10万元没有还清,其余借款全部还清了。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三起诈骗犯罪事实中都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所实施和进行的,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进行的,存在实际数额的不真实性,也就是诈骗数额的不确定性。因被告人王XX请求朱XX等人来冒充他人向被害人借款,并将他人提供的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作为抵押物或用伪造的二手房买卖假合同,加盖私刻的“甘肃XX公司”公章,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将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等多种方式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后失去联系,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本案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XX实际诈骗数额为488324.2元,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3月27日止)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795749.9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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