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占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张某偿还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刘某辩称:我没有借原告的钱。我与原告的亲侄女程某在2014年已经离婚了。我们离婚之前是亲戚,离婚之后就没有亲戚了。我不承认这个钱。
张某辩称:原来刘某与程某在信用社贷款,到期后他们没有偿还借款,后来他们离婚了。2015年,程某被拘留了,她家里好多人来到我家,也没有商量成事,第二天,原告带着程某的妹妹来到我家,说我们没有钱她把这个钱还上,让我们签字,她说如果签字刘某和程某还有复婚的可能,如果不签字就没有可能,我作为刘某的母亲才签的字,我也没有看那个条的内容,钱给谁了我也不知道。我不该偿还这个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侯某替被告刘某及程某偿还银行借款30000元,该款项应为被告刘某和程某的共同债务,被告刘某和程某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侯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某现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侯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