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占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5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鲁17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益璋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章益璋犯罪所得七百六十七万五千元,发还给被害人安某。
被告人章某某不服,以“安某签署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收取的“砍头息”,证实其明知与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依照翟某、赵某、安某要求提供假存单,根据翟某、赵某安排亲自将伪造的金融凭证直接交给安某,没有对安某实施欺骗行为;上诉人因经营亏损无现金归还安某借款,但上诉人的资产价值高于负债,具有还款能力,没有将安某借款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上诉人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