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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程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杜英楠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XX,男,193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原告程XX与被告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被告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程XX向原告借款86000元,并于2016年6月6日将此欠款注明于协议中,至今被告仍未偿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程XX辩称,答辩人没有违反协议,如果原告要这笔钱,答辩人可以返还,但原告必须把欠答辩人的钱扣下,具体包括答辩人个人的二分土地征收款23000元及原告答应给答辩人女儿李XX的6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协议1份(复印件),证明借款的事实存在。

原告所举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6年6月6日,原、被告及原告的其他三名子女程X1、程X2、程X3签订协议。约定:程XX房产的三分之二归程X1,三分之一归程XX的四个儿女:程X2、程X3、程X1、程XX。父亲程XX归程X1照顾直至身故。程XX的存款:程XX欠86000元,程X1欠56000元。还款时必须四人在场,把钱交给程XX手中给程XX生病住院用。程XX如急住院用,程XX、程X1借款也必须给拿回来。如有剩余存款四人平分,以此为证。谁也不许反悔。如有人反悔,此协议作废。原、被告及案外人程X1、程X3、程X2在签名处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86000元交付被告管理,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上述款项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子女于2018年11月16日订立的协议,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因身体不好住院治疗疾病需要该笔款项,被告应按签订协议时的约定退还原告该笔款项。对被告辩称的应该扣除被告个人的二分土地征收款23000元及原告答应给被告女儿李XX的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无证据证明该主张,其上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程XX86000元。

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XX负担,被告程XX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程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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