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张某某因口腔上火于2017年7月26日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7月31日在腰麻下行经膀胱镜膀胱电切术+膀胱造瘘术+膀胱镜输尿管支架植入术,并于2017年8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膀胱颈口硬化、右肾盂及输尿管起始部结石、右肾萎缩、右肾积水、尿潴留、泌尿系感染。为求进一步治疗肾结石,患者于2017年8月21日再次入住x省立医院东院区。
入院诊断为:1、右肾盂及输尿管起始部结石(右肾积水)2、右肾萎缩3、左肾轻度积水4、糖尿病,并于2017年8月25日行输尿管软镜激光碎石术,术中击碎部分嵌顿结石后,探见部分结石肾盂面及肾盂内部有大量脓苔样物质、周围肾盂粘膜充血,终止手术,择期再次手术,患者返回病房后出现高热、心率快,会诊考虑感染性休克,然后转入重症医学科,相继出现了低氧血症、循环衰竭,后出现意识障碍加重。现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持续植物人生存状态。
二、医方观点
1、患者首次就诊时诊断为:膀胱颈口硬化、右肾盂及输尿管起始部结石、右肾萎缩、右肾积水、尿潴留、泌尿系感染明确,医院医生当时考虑到患者存在糖尿病、泌尿系感染,右肾萎缩功能受损的情况,考虑到患者有出现感染性休克的可能,因此,综合评估后给予二期输尿管软镜碎石治疗,符合临床操作常规和客观实际情况。
2、输尿管软镜碎石手术前,医院医生给予患者留置双J管引流尿液25天,这可以相对性地扩张该侧输尿管,便于后期手术置入输尿管软镜鞘顺利及进行输尿管软镜碎石治疗顺利。医院进行软镜碎石手术前,积极给予患者抗生素控制感染和降糖药物控制血糖。
3、输尿管软镜碎石手术术后,患者出现高热、心率快等休克早期症状,医院积极给予补液、抗休克治疗及急查血常规、血培养、生化等相关检查同时请重症医学科会诊,重症医学科医生考虑感染性休克后,立即将患者转重症医学科给予进行抗休克等治疗,不存在不及时诊疗的情况。
4、就患者本身体质医院说明一下:由于血脑屏障的存在,感染性休克患者引起颅内感染的几率很小,绝大多数发生在血脑屏障不完善的婴幼儿患者身上,患者为成年人,说明患者体质比较特殊。
三、鉴定意见
x省立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被鉴定人张某某激光碎石术后发生感染性休克,目前处于睁眼昏迷状态,鉴定为一级伤残。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术前抗感染不力:第一次住院期间已经诊断泌尿系统感染,并培养出大肠埃希菌,但用5天抗生素治疗后即出院,出院时未再复查,亦未见告知院外继续使用抗生素的记录;第二次住院后行尿常规及沉淀检查,考虑仍有感染,选用的抗生素并非针对大肠埃希菌,不符合经验性用药的原则;而此次住院也行尿细菌培养,但未等到结果出来,就行手术治疗,亦存在不妥。
2、术前检查不完善:根据现有材料,张某某术前有彩超、泌尿系增强CT,但未见对右肾功能评估的材料,比如IVP、KUB甚至核素扫描等,该侧肾脏的功能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可决定手术方式,若右肾功能已基本无功能,可能要考虑切除术。
3、术中处理不当:术中碎石后发现肾盂有脓苔,医院予以取出脓苔的做法值得商榷,因可能导致菌落脱落入血,而取出后又未及时对该脓苔行细菌培养,为后续抗感染带来不利因素;术后2天B超显示右肾大量积水,予以右肾积水穿刺置管引流,说明手术碎石缓解梗阻的目的亦未达到;此后CT显示右肾包膜下及肾周积血并压迫肾实质,此次出血与穿刺引流有关。
五、庭审意见
张某某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主张x省立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x省立医院对其因本次医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主张x省立医院对其损失应按照75%的比例进行赔偿,x省立医院辩称赔偿比例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张某某系糖尿病患者,且泌尿系统感染的治疗有一定的难度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的意见,张某某要求x省立医院对其损失按照75%进行赔偿,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226273.2元;误工费28817.4元;护理费2641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200元;残疾赔偿金63493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805元;营养费10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鉴定费22095元。合计1488776.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