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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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告知患方并签订书面材料,进行肿瘤手术导致术后截瘫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35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536日,原告邹某因“腰疼1年,右下肢放射疼痛左足麻木10月”,入住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入院诊断原告为脊柱良性肿瘤,被告于2015324日为原告进行了腰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肿瘤活检术,后于201585日行清创VSD,2015824日行清创皮瓣转移术,20159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褥疮、腰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肿瘤活检术后、椎管内肿瘤,住院207天。

2015929日,原告邹某又入x市第一人民医院x院区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管内肿瘤伴不全瘫术后、脂肪瘤、褥疮、皮瓣转移术后,经治疗被告建议转x医院康复科进一步治疗,遂于2015108日出院,住院9天。

2015109日,原告邹某入x大学附属x医院北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截瘫、脊髓损伤、ASIA分级C级、感觉平面L2运动平面L3,经治疗于20151029日出院,住院20天院。后原告又于20151120日入x大学附属x医院北院治疗,于20151210日出院,住院20天。

20151225日,原告入住x市吴市卫生院治疗,诊断为肛裂、脊柱术后。2017419日,原告入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内固定残留,行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201788日,原告入x市吴市卫生院治疗,于2017813日出院,住院5天。

2018923日,原告入x市吴市卫生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扁体炎、截瘫,于2018927日出院,住院4天。以上治疗期间,住院天数合计291天。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原告邹某尚欠付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47841.17元。

二、患方观点

术后,原告出现神经症状加重,双侧小腿感觉平面降至中断,双侧股四头肌力Ⅳ级,左胫前肌力Ⅲ级,右侧Ⅰ级,会阴部感觉麻木,大小便失禁。后两次至x医院进行治疗,两次诊断为截瘫、脊髓损伤、ASIA分级C级、感觉平面L2运动平面L3。后经一系列治疗,至今原告症状依然没有好转。

三、医方观点

1、原告的现状是其自身原发性疾病发展所致。术中发现肿瘤包绕马尾与之粘连严重,不能分离切除。后与x医院专家联系,并在其指导下行肿瘤活检,手术顺利,术后病理示纤维脂肪瘤。后原告出现神经症状加重表现。后行清创VSD术、清创皮瓣转移术等对症治疗。

2、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诊疗常规。被告术中操作谨慎,未损伤神经,术后病理也未见神经组织。术后患者出现神经症状加重表现,被告及时对症治疗。

四、鉴定意见

审理中,原告邹某表示不主张被告之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不持异议。原告邹某申请对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及人数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经本院委托鉴定,x司法鉴定所于201949日出具x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分析说明认为:患者邹某目前遗留双下肢截瘫,在目前后果的成因中,医方过错与患者的自身疾病共同作用,难分主次,原因力大小为同等。患者邹某目前双下肢截瘫构成五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诊断。患者邹某于201536日入住x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前其于2015228日行腰椎MRI检查,提示为腰椎管内占位,考虑脂肪瘤,脊髓拴系综合征,腰椎退行性改变,但临床诊断为“腰椎管内肿瘤,脂肪瘤?”,医方诊断有遗漏。

2.关于告知。术中行“腰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肿瘤活检术”,未告知家属并签订书面材料。3.关于手术指征。根据临床表现和MRI所见,明确提示腰椎管内占位、脊髓拴系综合征,具备手术指征。

4.关于手术方式变更。术中见硬膜囊内白色肿瘤约350px×75px大小,包绕马尾并与马尾粘连严重,不能分离切除。经请上海专家会诊,决定行肿瘤活检。对椎管内脂肪瘤较大又很难切除时,只能部分切除或不切除,关键是做到椎板的广泛减压,以缓解症状。

5.关于自身疾病的特点。术中见患者的椎管内肿瘤与硬膜囊内神经粘连严重,不能分离切除,符合成人型TCS患者的脊髓与其他组织粘连,手术风险大,效果较差的特点。

六、庭审意见

鉴定意见明确,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的50%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邹某各项损失合计578829元,与原告邹某欠付医疗费折抵后,余款55490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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