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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诉患方拖欠医疗费6万余元,患方反诉获赔近30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64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1241544分,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事发时79周岁)因眩晕病、脑梗塞到原告(反诉被告)中医院治疗,同日办理住院手续。崔某某病案记载其入院时情况:“崔某某偶有右上肢抽搐不自主运动,右髋部肿胀疼痛活动障碍,小便频,老年性脑改变”。

次日,中医院医生要给崔某某同住病房的女患者针灸,医生让崔某某陪同家属(儿子)回避。因此崔某某的儿子离开病房,崔某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在床上翻身跌落无护栏的病床摔伤,导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19829日,崔某某达到出院标准,中医院对其停止医疗行为。因中医院被确定为x市新冠肺炎病毒定点医院,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崔某某于2020829日离开中医院。

二、患方观点

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辩称,其因脑梗塞入住中医院,第二天因中医院工作人员的原因致其跌落床下摔伤,其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致原发病加重反复发作,致使其长期住院的费用应由中医院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认为,因中医院过错导致其骨折,中医院保守治疗,未手术,加上原发病加重反复发作,所以崔某某住院时间较长。不存在强行占用病房情形,是中医院将崔某某安排在病房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当由中医院承担,崔某某住院期间于2019124日预交费用8500元。

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反诉被告)中医院赔偿医疗费8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元、残疾赔偿金46417.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2222元、定残后的护理费163347.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鉴定费3500元(包括鉴定时拍片费135元),共计302260元;2.原告(反诉被告)中医院承担反诉费。

事实和理由:中医院医生在工作时让崔某某家属离开病房,致其无人看护跌落床下摔伤,导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三、医方观点

原告(反诉被告)中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给付拖欠的医疗费60563.91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崔某某2019124日入院,2019829日办理出院手续,共计217天,医疗费44515.91元(包括崔某某已交部分医疗费)。自2019829日至2020421日离院,共计236天,发生床位费16048元。

原告(反诉被告)中医院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生要给崔某某同住的临床患者针灸,医生让崔某某儿子转过身回避,未让其离开病房。其儿子自行离开病房,崔某某坠床是其年龄大、身体差、骨质疏松等自身因素所致,其家属有完全过错,与中医院无关。

崔某某提出的医疗费中有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不应中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崔某某因治疗原发疾病脑梗住院,后达到出院条件拒不出院,其主张的217天的伙食补助费不合理。崔某某是部分护理依赖,其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及5年时间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反诉被告)中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欲证明:崔某某在中医院住院217天,发生费用44515.91元。崔某某实际2020421日离院,强行占用病房236天,强占一个房间两个床位费16048元。

四、鉴定意见

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在60分以下,需护理依赖,又据4.2.2护理依赖程度,4.2.2.1总分值在60-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崔某某在医院康复治疗住院期间,在病床上坠地致股骨粗隆骨折,根据影像学片提示不能排除高龄老年女性骨质脱钙、骨质疏松,轻微外力致骨折应与自身条件存在一定关系。

崔某某目前右股骨粗隆骨折后未进行治疗,骨折时间较长,伤后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应需护理依赖,残后护理依赖程度需1人护理至审判实践规定年龄月份为宜;其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八级、九级,误工期应保护伤后270日内(考虑到属于高龄老年女性)护理人数及期限应保护1人护理180日内,营养期为坠落伤后90日内;如需更换股骨头,约为23万元,护理人数1人护理1530日”,崔某某支出鉴定费3310元、拍片费135元。

 “根据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崔某某为部分护理依赖”。

五、庭审意见

崔某某到中医院治疗脑梗塞,崔某某与中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为崔某某提供治疗、护理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对患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中医院医生给崔某某同住病房的女患者针灸,让崔某某陪护的男家属回避,应当预料到崔某某近80岁的年纪,身患脑梗,本身行动不便。

作为高龄女性患者在无人陪护且病床未设置护栏的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做好看护职责,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崔某某由病床上坠落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中医院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崔某某因此事件身心健康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上述各项费用为290132元(包括医疗费8500+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残疾赔偿金46417.50+营养费4500+护理费32222+定残后护理费163347.50+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鉴定费3310+鉴定拍片费135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院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x市中医医院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医疗费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2222元、残疾赔偿金46417.50元、定残后护理费163346.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鉴定费3310元、鉴定拍片费135元,共计290131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x市中医医院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崔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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