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户位于x市x区x组,其于1999年取得x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批准适用宅基地,该宗地实际使用面积为16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为86.40平方米,具有合法权源的面积为21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为90平方米。
2018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x号停工(核查)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于2018年4月18日在x省x区x镇x村17组家中进行搭建砖混结构围墙的行为,现场你未能提供建设合法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工”。
后原告实际将围墙建成,被告后续未进一步处理。2019年11月14日,x省人民政府发布x号关于x市x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7批次(19挂)土地征收的批复。后x市人民政府发出x号征收土地公告,原告户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4月23日,被告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予以张贴。
其主要内容为:“经查,你于2020年4月23日15时18分在x区x组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建设的构筑物占地东西两侧38.3米,南北两侧74.8米,高2.4米,全长总计113.1米。逾期不拆除的,将查封施工现场,拆除”。2020年4月29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户的围墙拆除。现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故诉讼至本院,诉请如上。
二、原告观点
原告系x市x区x组村民,在本村建有住宅,现涉及征地拆迁。被告为了达到逼迁的非法目的,于2020年4月23日认定原告家的围墙为违建,逾期不拆除的,将“查封施工现场,拆除”。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家围墙并非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进行建设的。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被告依法向原告进行调查,但是原告拒不配合被告的调查,几次将被告拒之门外。被告经向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原告建设围墙系违章建筑。被告根据调查的事实向原告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依法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庭审意见
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其内容上认定了原告的违法事实,交代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而直至案涉围墙拆除时被告未另行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故通知书实为行政处罚。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需具备职权法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等条件。也就是说,对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的审查,在于对其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和程序要件是否合法的审查。
首先,关于内容要件的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在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方可行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建设围墙的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但经庭审查明,被告亦认可在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前,原告户的围墙已经建成,故原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故被告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关于程序要件的问题。行政行为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方式、形式、时限作出,这些步骤、方式、形式、时限就是程序要求。本案中,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缺乏必要的步骤和方式,未满足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调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意见等。案涉行为的作出,显然不符合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
综上,被告x镇政府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被告x镇政府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五、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书。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