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原告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规划区内的x村地名为“x”的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一幢,建筑面积为216平方米。2019年1月30日被告x镇政府立案查处原告的违建行为,并作出x字(2019)第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内容为: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起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修建上述案涉房屋的行为,处罚决定内容为:自收到此文书后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建面积为216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
被告将文书张贴在案涉房屋处。同年8月19日,被告作出x(2019)x号《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事宜。同年11月5日,被告拆除案涉房屋。同时查明,根据《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x镇x村属于x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市x旅游区x组建有合法住房一处,为了满足原告最基本居住需要,2018年,原告的房屋,已经纳入x旅游区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截至目前,原告未与任何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1月5日,被告在未取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拆除行政裁定,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将原告房屋拆除,原告屋内全部物品被损坏,造成原告重大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
三、被告观点
被告的拆除行为系依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修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拆除,不是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被告在巡查中发现原告位于x镇x村x组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
遂向原告分别发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自行拆除,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擅自在x风景名胜区,违反了有关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对该违法建筑物依法应予拆除。被告x镇政府在能够直接送达原告的情况下,通过张贴的方式送达,不能确保原告能够收到并知晓相关内容,应视为没有依法送达。被告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即实施拆除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同时违反了公开原则和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五、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镇政府于2019年11月5日拆除原告张某位于x镇x村x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