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在分娩过程中缝合针意外滞留于患者体内,十六年后取出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32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分别于1996911日及2002511日先后两次在被告处顺产分娩。2018528日原告先后到x县人民医院、x市人民医院、x骨伤医院、x市中医院就诊行DRCT+三维CT成像检查,诊断为左侧耻骨联合内异物存留。

2018926日至2018101日原告再次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x医院住院治疗5日,支出住院费6931.51元。其病情经诊断为:骨盆区软组织异物残留。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注意加强营养。2、注意保护术口,避免感染。3、不适及时到我院急诊科就诊。

二、患方观点

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下列费用:医疗费19399.99元、营养费5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13900元、护理费84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0元、交通费1440元、住宿费900元,上述费用共计300189.99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存在异物的时间是2002511日手术以后。被告认可x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即原告所受损伤系四级医疗事故,故应当按照四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范围对原告的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

四、鉴定意见

鲁某某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现状:医用缝合针存留于左侧耻骨联合内侧软组织中。xx镇卫生院在为患者鲁某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以下违反医疗护理规范的事实:在患者会阴侧切缝合过程中,医用缝合针意外滞留于患者软组织中,未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取出。xx镇卫生院的上述过失与患者鲁某某分娩后医用缝合针存留于左侧耻骨联合内侧软组织中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查体患者鲁某某会阴部除会阴左侧切疤痕以外,未发现其他手术疤痕。xx镇卫生院的上述过失应对患者鲁某某分娩后医用缝合针滞留于左侧耻骨联合内侧软组织中的损害承担完全责任。

六、庭审意见

关于原告的损失范围。1、医疗费,原告两次住院费用8955.56元、门诊费用1785.42元,合计10742元。2、营养费,共计52天,每天酌情支持营养费30元,即156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100元。4、误工费,29.5元/天计算。误工时间合计60天,即误工费1770元。5、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11天,每天130元,合计1430元。6、交通费,合计660元。7、原告住院期间其丈夫支出的住宿费900元。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

七、法院判决

由被告x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1816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