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未完善相关检查,导致患者在输液中因动脉瘤破裂而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45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199时许,患者王某某因腹痛腹泻到x诊所就诊,在应x诊所建议到中医院进行腹部超声、血常规、尿常规等辅助检查后,携带检查报告单返回x诊所,x遂按腹痛肠炎为王某某输液治疗。输液期间,因王某某腹痛伴腰痛,x为其服药止痛。后王某某疼痛加剧,继而面色青紫,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210360.4元(详见赔偿清单),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按2020年新标准计算。

三、诊所观点

x诊所辩称,答辩人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具有过错,不应对相关损失承担责任: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中医院提供的病历检材未经质证,中医院未参与质证程序,却参与了听证;答辩人鉴定前提交了处方笺,但法院未转交鉴定机构,听证会后进一步向法院提交,但鉴定机构未在鉴定结论中引用,形成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x诊所不可能具有诊断出患者疾病的技术和条件,这也是x诊所要求患者去上级医院就诊的重要原因。原告部分损失缺乏依据。新的标准已经公布但尚未在审判中适用,故本案不应参照新标准。

四、中医院观点

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患者王某某仅在中医院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辅助检查,中医院建议其观察治疗,王某某却擅自终止和中医院的医疗合同继续到被告一处输液治疗,其最终死亡的结果与中医院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与常理不符,既违背客观事实也未尊重医疗规则,不应被采信;原告主张的赔偿依据明显过高且赔偿第5-7项无法律依据;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标准与王某某身份不符。

五、尸检结果

死者王某某生前患有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受其他因素影响致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血液进入心包腔,致心包腔填塞,引起心源性猝死。

六、鉴定意见

x诊所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其医疗行为不规范,存在一定过错;中医院作为二级甲等医院门诊记录不全面,也未对患者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的相关检查及记录,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多发病急,伴有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变化,中医院对患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诊断存在不利,存在一定过错。

x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两家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在其死亡后果中的主次责任难以区分,共同考虑为轻微因素。

七、难点解析

x诊所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414日向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函,要求对认定x诊所“未对患者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进行检查”提出依据或作出说明。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420日向本院回复,本中心根据贵院提供的鉴定委托材料,所提供的x诊所门诊登记簿及处方笺中未见其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进行检查的相关记录,因此根据现有材料认为x诊所的医疗行为不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

八、庭审意见

参照鉴定意见,酌情按x诊所、中医院各承担5%合计10%进行责任。根据法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x诊所、中医院应分别赔偿四原告以下经济损失:丧葬费37189元(74378/年÷2)、死亡赔偿金750800元(37540/年×20年)、精神抚慰金8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2147元(23782/年×7+23782/年×3年÷2)。

鉴定费29000元(13000+16000元),合计1099136元的5%,即54956.7元。x诊所、中医院关于四原告部分损失没有依据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诊所赔偿原告54956.7元;被告x县中医医院赔偿原54956.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