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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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到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2日|分类:行政诉讼 |480人看过

关于原告的申请

原告系xxxxx组村民,因其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被x县人民政府征收,为核实x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否在规划范围内,于20191110日以邮寄形式向被告申请公开由被告保存的政府信息。

内容为:“1、《xxx镇总体规划》文本资料和图表资料;2、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村的土地的城市规划的资料,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文本资料和图表资料;3、申请人房屋所在地x村的土地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等城市规划资料,包括图表资料和文本资料”,申请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

关于被告的答复

被告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含在《xx县总体规划(2010-2020)》及《x县小坝片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较多已形成书籍不便复制,遂将其保存的《xx县总体规划(2010-2020)》用地布局规划图及《x县小坝片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的图件资料复印给原告。

对于文本资料,原告认为系专业设计单位制作的书籍资料不便复制,且成本较高,遂于20191127日,向原告作出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向被告的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进行查阅,原告在该服务中心查阅时,未被准许获取纸质政府信息资料。

之后,被告将《xx县总体规划(2010-2020)》及《x县小坝片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文本资料共2页复印后交原告。另查明,涉及原告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政府制作有《xx县总体规划(2010-2020)》及《x县小坝片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被告予以保存。

、原告观点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虽然通知原告到被告处查看,也是在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下看被告指定的图,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看到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没有向原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城市规划文本资料,没有向原告提供纸质政府信息公开资料,也没有以数据形式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的政府信息。

四、被告观点

原告收到我局的答复后,按照我局的答复到我局的档案室进行了查阅,但原告在查看了该文本资料后,却以看不懂为由拒绝复制或者拍照,我局已经按照原告的申请提供了相关的信息与原告。

我局提供与原告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我局设立了公共查阅室,涉及原告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于其载体系书籍,且数量较多,不便于复制,需要原告自行查阅。我局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原告提供了查阅。

综上所述:我局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原告提供了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我局向原告公开信息的方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判决我局按照其申请书的内容公开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我县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房屋面临拆迁,为查明其房屋是否在规划范围内,具有特殊需要,为此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有权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涉案政府信息,虽原告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准确,但结合原告的申请目的,按照通常理解可以确认为系《xx县总体规划(2010-2020)》及《x县小坝片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文本资料及图表资料。

本案中,被告按照原告的申请提供了纸质的《xx县总体规划(2010-2020)》用地布局规划图及《x县小坝片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对于相关的文本资料,虽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进行了回复,同时也安排原告到其空间规划服务中心查阅,但该内设机构仍拒绝为原告提供指定形式的该政府信息。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2页文本资料,远不能达到原告的申请目的,故本院对被告辩称已为原告提供了涉案政府信息的意见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的该信息为书籍不便复制及成本高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本院对被告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提供注明有原告房屋位置的规划图,原告该请求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原告丁某指定的形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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