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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于征收拆迁中所签订的行政协议,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45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8312x县人民政府向x公司发出《关于对xx酒精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2018611日,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第一条为征收范围。确定为x公司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第二条为资产评估事项。约定由乙方优先聘请有企业资产评估资质的相应机构对乙方的土地、房屋进行评估,并由受聘评估机构聘请有酒精生产企业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评估。

第三条为拆迁补偿费用核算。约定依据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由甲方对乙方征收拆迁的全部资产予以全额补偿;甲方从给付乙方的后期补偿款中扣除x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发证时工业土地供应价)、x公司向县财政局两次借款本金以及x县国土资源局购买x公司不良债务支付的直接费用共三项债务资金后,甲乙双方该三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甲方向乙方预付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

第四条为征收拆迁补偿时限。第五条为特别约定。约定以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1000万元补偿款到账后,甲方仅对x大道改建拓宽工程占用部分地上物予以拆除让地,其余部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2018613日,x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向x公司支付了拆迁预付款1000万元。2018930日,xx大道改建工程完工。201956日,x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2019104日,x公司撤回起诉。

20191023日,x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县人民政府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支付x公司补偿金、违约金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x县人民政府202057日作出涉诉《关于解除的决定》,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不再作为x公司请求征收补偿的依据。x公司不服,于20207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解除决定。202098日,本院作出一案裁定中止诉讼。

、原告观点

协议书加盖有政府公章,且政府已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该协议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称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协议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认为协议约定只还本金不支付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有损人民政府形象。被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的规定解除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三、被告观点

被告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协议书与被告会议审定内容不符,该协议书不发生效力;由于签订的协议,被告损失债权1753.4万元,上述三项导致政府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万元,损害国家利益;4、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聘请有酒精生产企业相关专业资质人员参与评估。综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解除的是被告与原告x公司所签订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性质,也具有合同性质,对于所签订的行政协议,不得无故解除。

对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当审慎依法行使,并应当具有正当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既存的行政协议,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超出行政优益权的合理范围,则构成行政权的滥用。非因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或者赔偿的责任。

无证据证实只归还本金不支付利息的约定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再之,单方委托评估并不必然导致评估结论违法,被告也没有提供评估机构无相应资质或评估结论不真实的相关证据。被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该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应予解除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院判决,撤销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号《关于解除的决定》。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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