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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房屋价值装修装饰室内物品租房费等,属于征收拆迁损失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447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某在xx路北段东侧拥有涉案房屋一处。2019515日,被告x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拆除了原告房屋。原告史某某于2020217日提起本案赔偿之诉。x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20191-12月份x县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均价统计表显示二手住宅交易均价为4191/平方米,自建房买卖交易均价为2602/平方米。

、原告观点

在被告尚未与原告签订补充安置协议、未作出房屋政府补偿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2019529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被告于20191020日收到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1638000元、房屋附属物价值损失1500元、房屋装修损失108900元、室内物品损失34080元、安置过渡费9450元、其他损失400元,共计1792330元。

三、被告观点

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土地的面积款数额不正确。由于房屋年代不同,涉案房屋的建筑结构均不同,赔偿的标准应该不一致;因为政府征收属于整体的征收,整体房屋进行的评估,不存在分项评损失,涉案房屋的全部价值应依评估报告的整体价格进行计算。被告愿意按照评估报告及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对划拨土地应当收归国有。在房屋拆迁时,原告已经将房屋腾空,室内无任何物品。

四、损失计算

1.涉案房屋价值损失。根据x县人民政府提供涉案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确认的涉案房屋结构及面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自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定涉案房屋面积为312.41平方米。因涉案房屋系自建住宅,x2019112月份二手住宅交易均价为4191/平方米。

被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以2019515日为评估时点,涉案房屋的评估单价为2726元,结合涉案房屋座落位置、房屋建筑状况,本院决定按照x2019112月份二手住宅交易均价的70%2933.7元(4191×70%)作为涉案房屋价值的单价。房屋价值为916517.22元(312.41×2933.7)。

2.房屋装修装饰损失。涉案房屋面积为312.41平方米,从原告提供的涉案房屋室内照片可以看出,室内铺有地板砖,结合x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补偿方案规定,本院依法酌定原告装修装饰损失赔偿标准为80/平方米,涉案房屋装修装饰费用为24992.8元(312.41×80)。

3.室内物品损失。原告史某某仅提供了未标注拍摄时间的室内照片,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但因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在客观上存在导致原告不能举证之可能,结合原告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和室内物品照片,依据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室内物品损失为10000元。

4.过渡安置费即租房费用。本院酌定由被告按每月8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自房屋被拆之日至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的租房费用。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损失。按照涉案项目房屋征收与按照补偿方案,参考涉案房屋土地征收信息采集调查表记载的建筑附属物及地上附属物清单,原告主张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损失共计1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其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其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一、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史某某房屋价值损失916517.22元;二、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史某某装修装饰损失24992.8元、室内物品损失10000元、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损失1900元;三、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史某某租房费用按每月800元的标准自房屋被强拆之日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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