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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张拆除房屋是消除安全隐患,应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152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xx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2016620日,x省发布了《关于公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第一批调整项目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包括xx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20174月,xx街道办事处发布了《x片区棚户区协商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启动x片区棚改工作,王某某的房屋即在该片区棚改范围内。2019826日晚间,xx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王某某的房屋,引发本案诉讼。

、原告观点

原告王某某诉称:自20177月份开始,被告以“x片区(一期)房屋改造”为名,对该村村民的房屋实施拆迁,原告的房屋即位于此次拆迁范围内。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用于非农用途的开发建设,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且须经过“三公告两听证”的法定程序,但本案征地过程中上述法定程序全部缺失。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拆迁人员多次恐吓威胁原告,并以实施连续灌水、埋墙封门,甚至以汽车撞击房屋等方式逼迫原告一家搬迁。2019826日深夜,xx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x村党支部等多部门参与,将原告房屋四周封锁,破门而入,控制了原告家人,并指挥拆除人员开动钩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被告观点

1、原告房屋所占土地性质本身即为国有土地,不存在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建设的情形,无须经过“三公告两听证”等征地程序。x河属于大型河道,案涉土地处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应归国家所有,而非集体。

2、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案涉房屋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房也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办理规划许可证,其房屋明显属于违法建筑,被告组织拆除行为合法。

3、被告并未实施灌水、封门、用汽车撞墙等行为。原告房屋于2019824日晚被汽车碰撞,《道路交通故认定书》可以证明该事故并非被告造成,同时也能够证明原告的房屋处于滨河路中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着对原告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被告组织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合理合法。

四、庭审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为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主张案涉房屋系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国有土地在大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且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故被告实施拆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认为,首先,xx街道办事处并非河道主管机关,被告不具备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强制执行的职权。

被告主张,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原告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上述措施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xx街道办事处未能依法充分举证,属于其实施拆除行为无合法的执行依据且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院判决,确认xx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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