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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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房屋实施拆除,应履行法定程序并遵守诚信的行政原则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184人看过

基本案情

为建设xx片区x路项目,201653日,x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黄某某签订《x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系x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就征收黄某某房屋补偿和安置事宜进行约定。2019514日和2020122日,xxx街道办事处先后向黄某某支付5250元和9000元的房屋拆迁户续补过渡生活补助费。

2018年,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涉案房屋。2019110日,两违指挥部在在建房屋上粘贴《关于敦促涉嫌违法建设所有人接受调查的公告》,要求建设户于201912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两违指挥部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将报x区政府拆除或者没收的法律后果。

2019325日,x市规划管理局以在涉案房屋上粘贴《x建设行政执法(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方式责令建设户于通知下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并告知逾期不拆除将报x市人民政府拆除的法律后果。2019326日,x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2019327日,黄某某向两违指挥部就其旧房屋被政府征收未予安置而要求安置和涉案房屋被拆除而要求补偿的事项进行信访。

201943日,两违指挥部作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和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非其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0324日,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黄木水与黄某某系父子关系。2006719日,原告黄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两原告与黄木水属于同一户口。

、原告观点

原告黄某某、李某某诉称,其所建四层房屋位于xx街道x屯,占地总面积197.6平方米。2019326日,被告x区政府在没有合法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2019326日拆除原告位于xxx屯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被告观点

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2019110日,xx区依法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两违指挥部)发现原告在建两层楼房涉嫌违法建设。原告对于两违指挥部的公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抢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充分调查核实,确认原告所建房屋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拆除原告违法建筑执法主体资格合法且具备法律依据,被告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程序合法。2019325日,两违指挥部再次前往现场发现原告仍继续违法抢建且已加建到了第四层,为此两违指挥部在在建房屋上以张贴形式下达《x建设行政执法(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建当事人依法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9326日,被告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涉案房屋所在村屯开展整治违建工作,并依据《x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擅自违建的四层楼房进行拆除。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违背诚信行政原则,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区人民政府于2019326日拆除原告黄某某、李某某位于xxxxx屯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素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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