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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化疗中存在过错导致病人死亡,医方承担50%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1669人看过

患方陈述

2017515日,患者钟某某因“子宫内膜癌肝转移”入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517日上午,被告给患者给予紫杉醇270mg联合顺铂20mg静脉化疗,当天晚上患者出现恶心、呕吐、全身乏力等不良反应。2017518日上午8500945,患者在被告医院介入室接受“超选择性动脉造影、灌注及栓塞术”治疗,术中应用化疗药物:吡柔比星30mg+洛铂30mg+5Fu1.0。此时患者全身冰凉,脸色苍白,痛苦万分。

在患者介入反应没有缓解的情况下,被告于518日下午2点再次给患者予以顺铂20mg静滴进行“超级联合化疗”。518日下午开始,患者出现反复恶心、呕吐,伴多尿、内急症状,呕吐达30余次,呕吐物均为胆汁,情形十分危急。被告此时没有及时复查血常规及肝肾功能。

519日早上8点左右,患者开始出现寒战、高热,主管医生的处理措施是给予“双氯芬酸钠栓”,直肠给药解热治疗。患者家属询问主管医生“为什么出现高热”,得到的解释是“全身反应所致”。医嘱单显示:2017519日上午,由朱某某医师下达的血液化验医嘱,护士已经执行。事实是患者没被采血,无收费,无报告。2017520日上午,由朱某某医师下达的血液化验医嘱,护士已经执行,有收费,有报告。

2017519日上午,被告再次给予顺铂20mg静脉滴注,患者持续地出现恶心、呕吐、出汗、内急等症状,至19日夜间,患者开始出现少尿症状,主管医生解释症状因患者过度出汗产生。直到520日早上抽血,化验结果提示骨髓造血出现衰竭情况,肝肾功能明显异常。此时,医生仅给予“升白”治疗,没有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及时采取输注血小板等更为直接有效的抢救措施,延误抢救48小时,直到当晚2000,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下被告才给予输注2个治疗量的血小板。

因全血细胞极度缺失的情况下,各重要脏器功能势必出现衰竭情况。2017520日下午,患者出现烦躁、憋闷、腹胀、呼吸困难、少尿等异常情况,主管医师刘建查看患者,因考虑“肠梗阻”急行床旁B超检查未提示明显异常。这时,患者出现血压持续升高、无尿、烦躁、憋闷、腹胀、呼吸困难等异常情况,主治医师仍未组织会诊,仍未报告上级医师积极进行组织抢救工作。直到2017521日早晨患者出现昏迷时才转入ICU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患者于20175211130分死亡。

.患方观点

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同时给予患者接受两种化疗药物大剂量应用+大面积肝内栓塞+局部及全身三种化疗药物应用,是患者骨髓造血功能衰竭情况出现的重要原因。没有按药品说明书规范使用的要求,配方错误或大剂量用药物,直接加速了患者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的严重后果。2017518日下午,患者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状形成,被告判断失误,仅认为高热所致,5190828朱某某医师下达了抽血化验的医嘱,但护士没有抽血化验,更没有化验结果和抢救措施。

一直到520日上午才确认患者骨髓造血功能异常,但仅“升白”处理,如此危急时刻,被告没有专家会诊,未采取输血紧急措施,白白错过48个小时的宝贵时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患者家属于患者死亡两周后的201765日来到医院复印及封存病历时未见到患者515日、18日及20日化验报告,只有521日早上转入ICU时的一张血气分析报告单。

被告医院涉嫌隐匿、销毁重要医疗文书。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一家三级甲等的综合性医院,在患者珍贵的生命面前,淡然漠视,未按照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病历亦缺失,造成了患者死亡,存在过错。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钟某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21552.30元。

医方观点

鉴于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作出,请法庭依法合理地处理本案。原告的部分诉求,依法不能支持。第一块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需根据鉴定和客观事实。根据鉴定看出患者活到5年的存活率是5%10%,鉴定对医院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死亡赔偿金原告计算时间太长。第二是精神抚慰金过高,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依法不能支持。至于其他的费用质证时再进行陈述。

四.鉴定意见

x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钟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共同。

.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同时进行静脉化疗、肝脏化疗栓塞术,分别给予紫杉醇、顺铂、洛铂、吡柔比星、5-Fu,考虑医方的治疗不规范,存在所用化疗药物种类相对偏多、剂量相对偏大的问题,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采用多种化疗药物联合治疗之前,针对联合治疗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危害性问题,与患方沟通的不充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根据现代医学理论,子宫内膜癌是女性生殖道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四期患者的5年生存率为5%-15%。患者钟某某系子宫内膜癌术后发现肝脏转移癌,医方予以静脉化疗及肝脏动脉栓塞术治疗,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患者生存期限,但术后短期内患者因多脏器衰竭而死亡,与医方诊疗过程中的不规范用药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患者在被告处就诊的证据,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本案案情和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以20000元为宜。

被告关于“本案的患者是患病多年癌症晚期,根据鉴定看出活到5年的存活率是5%10%,死亡赔偿金最多计算5年时间”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医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本案患者虽然处于癌症晚期,但其生存期限无法有绝对性准确的判断,被告的辩解意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6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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