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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腰椎管内肿瘤切除手术,导致患者截瘫并构成三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438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88日,汪某某因腰痛加重,伴放射至臀部,行动不便至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L2-3椎管内占位;L3.4.5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突出。该院于2018814日对汪某某行椎管内肿瘤切除术。术后,汪某某双下肢不能活动、双小腿有麻木感。该院急诊磁共振检查提示椎管内血肿,于当日1830分行椎管内血肿清除术。术后汪某某双下肢活动障碍未见明显缓解,该院与汪某某家属沟通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2018829日转至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康复医学病区住院治疗,诊断为:截瘫;椎管内占位病变(术后)。201891日出院。出院当日进入x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22日出院,诊断为:截瘫;神经源性直肠;神经源性膀胱;脊髓肿瘤(术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同年106日再次进入x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7日出院,诊断同前。

.医方观点

对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申请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原告按照80%的比例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建议法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过高或无依据:医疗费应当减除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0/天标准过高,误工费不应支持,后续护理费应合理确定,住宿费、交通费缺乏证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伤残程度不相匹配。

三.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在汪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拟为60%-70%。被鉴定人汪某某因腰23椎管神经鞘瘤切除术后致腰脊髓损伤伴排便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三级伤残;被鉴定人汪某某不存在后续医疗费用;被鉴定人汪某某护理期结束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庭审意见

汪某某在x县人民医院行腰23椎管神经鞘瘤切除术后产生双下肢及大小便功能障碍。对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本案中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由x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汪某某的各项损失经法庭审核为:医疗费43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营养费9800元、护理费32555元、误工费24252元、残疾赔偿金212739元、后续护理费685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38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045元。上述损失,由x县人民医院赔偿751131元(1073045元×70%)。

五.法院判决

2019年8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751131元。

六.小结

原告汪某某因L2-3椎管内占位、L3.4.5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突出。被告于2018814日对原告行椎管内肿瘤切除术,术后椎管内出现血肿,当日行椎管内血肿清除术。后外院诊断为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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