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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请专家手术后患者死亡,须赔偿患方损失并退还会诊费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901人看过

【摘要】滕某因左侧颈肩部疼痛麻木1+年入被告x总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外请x大学x医院专家过来做手术。此次手术后滕某颅内感染,后死亡。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患者滕某病情的紧急程度、个体差异及被告的医疗水平等因素后,本院认定被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220818.2元。外聘专家会诊费13000元应予退还。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外请专家,手术,医疗纠纷,术后感染,会诊费

一.基本案情

201794日,滕某因左侧颈肩部疼痛麻木1+年入被告x总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颅底陷入症;2、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chiariⅠ型);3、脊髓空洞症。后被口头告知有两种诊疗方案,一种是转院至x大学x医院,需要二十几万费用,另一种是请x大学x医院专家过来做手术,需要十几万费用。滕某及其家属选择了第二种诊疗方案。并向滕某的主治医生王某缴纳了13000元会诊费。

此次手术后,滕某颅内感染,不得已于929日再行一级手术“腰大池外引流术”,无奈已回天乏术,又被告知有菌血症、肝功能不全等,即将不治,患者于20171014日转x医院,医生告知再治疗并无意义,又于20171020日出院,在回家途中死亡。

.院外会诊经过

2017916日,x总医院神经外科向该院医务科和院领导提交重大手术报告单,主要内容为:滕某行小脑扁桃体下疝切除术+枕下开颅寰枕后减压术的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式、麻醉方式、输血选择、抗生素选择、手术风险、术者、术前检查及准备、医患沟通情况、手术时间,其中术者明确为王某、外请教授,医患沟通情况为“已和患者家属进行病情沟通,患者家属愿意承担相关手术风险,并要求邀请x大学x医院教授来院手术”,2017918日,该院医务科签字盖章同意手术,院领导签字注明“同意”。

x总医院于同日向x大学x医院医务科发出《会诊(手术)邀请函》,应患者要求特邀请x大学x医院神经外科脊柱专业陈某某医师于2017919日对病人进行会诊(手术),会诊费用根据邀请单位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家属在该邀请函中签字同意。

2017919日,院方ICU医师与患方家属家属就患者全麻复苏风险进行沟通,家属经沟通后在《医患沟通记录》《全麻复苏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滕某于当日行寰枕畸形后减压术,手术记录上显示“手术级别:四级;手术记录中术者:王某,一助:陈某某,手术指导者:陈某某。王某系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陈某某为外请x大学x医院专家

.患方观点

被告并未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术前告知不尽责,没有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和医生执业的准入,存在严重的诊疗过错行为,以主治医生越级行四级手术,而所谓的x专家虽在手术记录中为手术一助,却没有在术前对患者做必要的针对性检查,没有查体,没有见患者,没有进行术前疾病正确评估及手术详细告知,整个诊疗行为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可直接推定为医疗过错行为,而此过错行为直接而明显的导致患者生命权受到侵害。

六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9994元,其中丧葬费32562元、死亡赔偿金334160元、其他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人)254460元、医疗费80812元、不当索取1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医方观点

本案患者滕某在被告处诊断治疗并最终因病情恶化死亡属实;被告在对滕某的诊断治疗中均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运行,滕某的死亡系医疗风险所致,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滕某死亡是在x医院治疗期间家属放弃治疗后返回途中死亡的,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x总医院在对患者滕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20-30%。关于手术医生的资质及外聘医生陈某某是否参与手术(是术者还是指导手术者),请法庭调查核实后判定。”

六.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滕某因自身疾病入院(颅底陷入症;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chiariⅠ型;脊髓空洞症),签署手术同意书后行手术治疗,术后出现颅内感染、菌血症等,其术后感染至死亡系连续性进展过程。被告医院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病程记录中记载外请专家,但未见外请手术医生参加术前对患者病情进行的分析讨论及术后的查房记录,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病历书写不规范。

七.难点解析

被告术前虽告知原告将邀请x医院的专家陈某某医师进行手术,原告也为此交纳了13000元专家费,但陈某某到x如何进行手术的相关信息,原告并不知晓,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2017919日的手术记录单中载明术者为王某,一助为陈某某,手术指导者为陈某某,该手术记录单中并无陈某某的签名,术前的麻醉记录单上陈某某的签名,庭审中也查明系他人代签。故本院认定对患者滕某行该手术的主刀医生为王某。

目前各医疗机构是按照2012年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自身的条件对相应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三级手术为风险较大、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王某医生于2009年担任被告神经外科的主治医师,系高年资主治医师。20152月王某医生向被告提起了相关手术医师授权申请,被告于同月以《神经外科王某医疗技术目录(2015)》的形式对王某医生批准了包括四级手术在内158项手术。故王某具有进行该手术的资质。

八.庭审意见

患者滕某因左侧颈肩部疼痛麻木1+年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而后又转到x大学x医院治疗,终因病死亡的事实属实。滕某死亡后,原告作为滕某的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患者滕某病情的紧急程度、个体差异及被告的医疗水平等因素后,本院认定被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本案受害人造成死亡,后果严重,给其亲属造成较大精神伤害,根据本案被告的侵权程度、方式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酌情认定为30000元。

外聘专家进行诊治虽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被告在收取费用后并未开具票据,其所提供的手术记录单中并无陈某某医生的签名,且现已庭审查明手术术者系王某医生,故对该费用被告应予退还。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院判决,一、x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其他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0818.22元;二、x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会诊费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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