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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穿刺活检未能检出恶性肿瘤后未进一步行鉴别诊断,导致误诊前列腺癌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1730人看过

【原告诉求】2017年1011日,患者郑某某因肛内肿物疼痛1个月,加重10天到被告x中西医结合医院处就诊,被告将患者收住院。患者住院期间,经超声、CT、磁共振以及PSAFPSA等特异性检查高度怀疑前列腺恶性肿瘤,遂行前列腺活检,但被告穿刺技术严重不足,不但多次失败未能穿刺取样到前列腺组织,反而穿刺到其他盆腔组织,未能检出前列腺恶性肿瘤。被告作出了“前列腺增生”的错误诊断,并安排患者出院。被告延误了肿瘤患者的最佳诊疗时机,其粗暴的穿刺方式极有可能造成了肿瘤播散,促进了病情恶化的进程。

 

【患方观点】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严重的诊疗技术过错,其过错促进了病情发展,参与了患者因恶性肿瘤死亡的损害后果。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相关费用等共计520619.33元。

 

医方观点】原告曾在被告处诊疗,由于技术条件所限,被告存在着不足,但是原告在被告诊疗时已不是前列腺癌的早期,被告的诊疗没有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期,原告从被告处出院后曾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并在2018117日出院后缺乏进一步的规范性治疗,因此,原告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一系列治疗的不规范性是造成最终死亡的直接和重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已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最终确定被告有次要责任,建议法院考虑患者死亡后未经尸检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综合确定被告民事过错的责任。

 

【鉴定意见x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对患者郑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程度范围。

 

【医疗过错分析前列腺穿刺活检本身具有局限性和一定检出率,医院对于穿刺活检局限性的相关告知存在不足,医院在现有病理诊断已提示异常的情况下,未能结合患者病史及辅助检查异常结果,给予进一步的鉴别诊断存在不足。对患者前列腺恶性肿瘤的发现和后续规范性治疗具有一定不利影响,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判断医院的过错综合以下因素(1)就现有临床资料反映,患者前列腺恶性肿瘤病情在入被告医院时已非早期阶段,临床治疗具有困难性和预后的不确定性;(2)前列腺穿刺活检本身受多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检出率;(3)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4)医院相应的医疗水准因素;(5)患者2018117日出院后缺乏进一步规范性治疗的不利影响;(6)患者死亡后未尸检的不利影响。

 

【庭审意见】参考鉴定意见,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确定被告x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为此遭受精神损害,本院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7953.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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