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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手术后肺栓塞死亡,诊疗行为存在观察不够仔细重视不够过错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750人看过

【原告诉求】2019年1017日,患者姜某某因“膀胱占位病变”至被告处诊疗,经相关检查后,于24日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手术顺利,患者术后病情平稳。102714时许,患者因“喉咙有痰、呼吸不畅”,至1640分许,未见医生到场抢救,也未能及时实施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致患者经抢救无效于184分死亡。

 

【患方观点】20191027日,家属发现患者姜某某有痰阻塞的情况后立即联系医生,但医生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致患者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姜某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医院按30%比例赔偿计159101.30

 

医方观点】被告称鉴定意见被告不予认可。但被告方愿以司法鉴定意见中轻微责任为参考,以15%的比例对四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临床推断患者肺栓塞死亡可能性大,考虑肺栓塞一旦发生,起病急,病势凶,短时间内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率极高,其死亡主要与病情特点有关,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观察不够仔细、重视不够的过错,不排除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姜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庭审意见】本院依法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姜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客观真实,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反驳,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参考上述鉴定意见,酌情确定由被告医院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5753.91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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